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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的通知

来源:  2017-04-25 17: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少工委:   

  少年儿童的安全牵动千家万户,事关少年儿童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是保护少年儿童安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保证少年儿童拥有良好的健康成长环境,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决定,在少年儿童中开展"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   

  一、平安行动的宗旨   

  "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是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于2000年4月共同开展的"少年儿童平安回家"活动的深化和拓展,是一项引导全社会都来关注和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公益活动,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教育、公安部门为主导,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少年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平安行动的内容和形式   

  少年儿童意外伤害是威胁少年儿童安全的主要因素。开展"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要倡导和组织少年儿童、少先队工作者、家长、教师、公安民警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人士,了解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内容,认识预防意外伤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查和发现少年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周围的潜在威胁,开展广泛深入的安全教育活动,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一)开展丰富多彩的自护自救活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引导少年儿童通过知识竞赛、征文、模拟训练、游戏、课题研究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增强自护意识,提高自护自救的本领,人人争当"平安娃娃"。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纳入到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支持指导该项活动深入开展。公安部门要结合警民共建,组织警力,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少年儿童掌握自护知识,进行自护自救训练。   

  (二)进行扎实深入的意外伤害调查。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开展少年儿童意外伤害问题调查。一方面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可行方案直接应用到实践中去,为学校、社区和有关方面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是有意识、有目的地收集有关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热点和焦点信息,对各种即时性问题进行剖析,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第一手材料。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教育和公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坚强有力、全面配合的动员推进机制;加强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热心人士等组成的"平安使者"工作队伍建设,形成活跃高效、互为配合的队伍支持机制;围绕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主题,利用好现有的活动阵地,促进新的安全教育活动设施建设,形成运转有效、保障有力的阵地机制。   

  (四)进一步结合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协调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和社区环境,加大对不法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少年儿童的成长环境。   

  三、平安行动的时间和范围   

  今年3月31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起,在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率先启动这项活动,逐步在全国城镇全面展开,长期推进. 

  四、平安行动的要求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教育和公安部门要认真总结自2000年4月开展"少年儿童平安回家"活动以来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各级团队组织、学校与公安部门的警民共建,确保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在深化和拓展的基础上,要充分认识这次开展"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广泛发动,依法办事,按照少年儿童安全教育工作的要求,调动广大少年儿童和有关方面参与到活动中来,使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各级少先队组织是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指导少先队组织开展好这项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照每年"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支持少先队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好这项活动。公安部门要将促进这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列入当地安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少年儿童学习和生活周边环境的治理。   

  各地要充分发动各种媒体做好对活动的宣传,调动社会资源,抓好典型,搞好试点,为开展好这项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促进广大少年儿童和成人树立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意识,增强少年儿童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为少年儿童营造更安全、更和谐、更快乐的成长环境,帮助少年儿童平安生活、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在适当时机主办单位将对活动开展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编:潘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