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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争创争创示范校活动的通知

来源:  2017-04-25 17: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各少年军(警)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增强少年儿童国防观念,充分发挥少年军校的教育作用,正确引导全国少年军校规范管理,推动少年军校工作健康、有序、全面地开展。全国少工委、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决定继续在全国少年军(警)校中开展争创"少年军校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活动。  

  争创示范校活动是经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少工委等部委同意,于2001年5月在全国少年军(警)校中广泛开展的。2001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全国少年军校检阅式上命名了首批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截止到2002年,全国已有100所少年军(警)校获得示范校命名。实践证明,争创示范校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少年军校建设和活动的广泛开展,为规范全国少年军校管理树立了榜样。  

  今年的示范校争创工作定于下半年进行,请你们积极协调教育厅(局)和共建单位等部门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并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和申报表邮寄到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现将《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1.《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评选实施办法》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1:  

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评选实施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以建制学校为依托,由当地少工委、教育厅(局)和共建单位参与并命名的各类少年军(警、炮、海、空、消防、交警)校。  

  2.创办五年以上并经省级少工委、教育厅(局)和共建单位认可,且从未间断训练和开展活动。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稳定的教官队伍。  

  4.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评选方法  

  1.全国少年军(警)校示范校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2.由各级少工委、教育等部门推荐本区域内工作成绩突出的少年军(警)校,或由符合条件的少年军(警)校直接向上级少工委、教育厅(局)和共建单位等部门申报,再由省级少工委统一报中国少年军校总校。  

  3.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按照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标准进行考核和审定,报中国少年军校总校批准后授牌。  

  三、管理办法  

  1."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并举行授牌仪式。  

  2.被命名的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全国少年军校总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评估,不能达标者,中国少年军校总校依据《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予以处理。  

  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实行年会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5.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依托《少年军校工作简报》作为信息交流载体。  

  四、申报材料要求  

  1.被推荐的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需上交以下材料:  

  (1)少年军校简介(文字1000字左右,图片15-20张并附说明),申报表。  

  (2)少年军校主要负责人撰写的有关少年军校工作论文1篇。  

  (3)少年军校近两年的工作规划。  

  2.联系方法;  

  地 址:北京宣武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2号楼306室  

  中国少年军校总校  

  邮 编:100055   

  电 话:(010)63498934   

  传 真:(010)63497747   

  联系人:王秋茹 李婧娜   

(责编:潘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