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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少办发〔2004〕5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争创“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活动的通知

来源:  2017-04-25 17: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各少年军(警)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增强少年儿童国防观念,充分发挥少年军校的教育作用,正确引导全国少年军校规范管理,推动少年军校工作健康、有序、全面地开展。全国少工委、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决定在全国少年军(警)校中开展2004年度争创“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活动。

  争创示范校活动是经共青团中央、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少工委等部委同意,于2001年5月在全国少年军(警)校中广泛开展的。2001年8月和2003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第四届全国少年军校检阅式上,分别命名了两批“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截止到2003年,全国已有200所少年军(警)校获得示范校命名。实践证明,争创示范校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少年军校建设和活动的广泛开展,为规范全国少年军校管理树立了榜样。

  今年的示范校争创工作定于2004年年底进行,请你们积极协调教育厅(局)和共建单位等部门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和申报表邮寄到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本次争创示范校的命名和授牌工作,将在2005年7月举行的第五届全国少年军校检阅式上进行。现将《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评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评选实施办法》

  2.“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申报表

  3.《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评选实施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以建制学校为依托,由当地少工委、教育厅(局)和共建单位参与并命名的各类少年军(警、炮、海、空、消防、交警)校。

  2.创办五年以上并经省(市)级少工委、教育厅(局)和驻军(警、公安)师以上共建单位认可,且从未间断活动的优秀少年军(警)校。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规范的训练活动方案和相对稳定的教官队伍。

  4.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评选方法

  1.“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

  2.由各级少工委、教育、驻军(警)等部门推荐本区域内工作成绩突出的少年军(警)校,或由符合条件的少年军(警)校直接向上级少工委、教育厅(局)、共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再由省级少工委统一报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

  3.中国少年军校总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按照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标准进行考核和审定,报中国少年军校总校批准后授牌。

  三、管理办法

  1.“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并举行授牌仪式。

  2.被命名的“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自觉接受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评估,不能达标者,中国少年军校总校依据《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实行年会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5.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依托《少年军校工作简报》作为信息交流载体。

  四、申报材料要求

  1.被推荐的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需上交以下材料:

  2.少年军(警)校简介(文字1000字左右,图片15 —20张并附说明),申报表。

  3.少年军(警)校主要负责人撰写的有关少年军(警)校工作论文1篇。

  4.少年军(警)校近两年的工作规划。

  联系方法: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3号立恒名苑2号楼306室中国少年军校总校

  邮编:100055

  电话:(010)63492832

  传真:(010)63497747

  联系人:王秋茹

  

  附件2:

“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申报表

 

  省份〖〗〖〗学校名称

  军校名称〖〗〖〗成立时间〖〗〖〗

  学员总数〖〗〖〗校长〖〗〖〗年龄〖〗〖〗民族〖〗〖〗性别〖〗〖〗电话〖〗〖〗

  详细通信地址〖〗〖〗邮编〖〗〖〗曾获得何种奖励或荣誉〖〗〖〗

  县(或地、市)级少工委意见〖〗 (盖章)〖〗

  军、警系统共建单位意见〖〗 (盖章)

  省级少工委意见〖〗 (盖章)

  评审结果〖〗  (盖章)  

  

  (此表一式三份,复印有效)

  

  

  附件3:

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发挥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在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中的示范作用,推动少年军校活动在进行少年儿童国防教育和服务素质教育过程中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联合首批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共同发起制定。

  一、总则

  1.少年军校是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积极参与和热情支持下、在教育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在学校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下,面向少年儿童开展的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活动。

  2.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是全国少年军校的先进单位;是少年军校整体建设和管理的典型代表;是本区域少年军校活动的设计和推广者。并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常开展富有自身特色的少年军校活动,在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取得可以在一定区域内,甚至全国进行推广的经验。具有先进性、整体性和辐射性。

  3.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在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中,要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少年儿童的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着眼于培养少年儿童的全面素质。通过丰富多彩、富有儿童情趣和充满游戏因素的、模拟的军事学习和军事训练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

  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在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的协调下,建立密切联系,规范管理、统一形象、协调行动、加强交流,使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既形成整体的示范优势又各具特色。

  二、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评选

  5.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小学和初级中学为依托,在当地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军、武警、公安、消防系统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连续开展五年以上少年军校活动的各类少年军(警、炮、海、空、消防、交警)校。开展少年军校活动要有稳定的组织领导机构、科学严谨的活动计划和高素质、作风好的教官队伍及开展活动的各方面保障。

  6.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再经过考察、审定的办法评选。

  7.各少年军校可根据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的真实情况,对照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条件申报,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在征询有关教育、军(警)等部门意见后,协调县、地级等少先队组织逐级推荐,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8.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材料和签署的意见,按照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标准进行考核和审定批准后授牌。

  9.原则上,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示范性活动

  10.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应在经常性开展少年军校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本区域内的少年国防教育活动,起示范带头作用。

  11.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少年军校成果的展示。向共青团、教育、军事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汇报,争取更多的支持。

  12.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应着统一标识的制服,每年至少参加1至2次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组织的全国性少年军校活动。

  13.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要积极探索少年军校建设和开展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为推动少年军校活动的广泛开展做出贡献。

  四、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管理

  14.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要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示范校的声誉。各示范校实行自主管理,要服从本区域内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领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开展少年军校活动收取费用要合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的管理。

  15.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负责对各示范校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和考察。

  16.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称号的少年军(警)校,要挂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统一制作下发的示范校牌匾,自觉接受监督。

  17.凡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取消称号:学校有严重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且影响极坏;在少年军校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存在的问题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不执行本细则,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18.撤销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资格,要经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审核批准,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办公室实施并通报示范校所在地团、教、军、警部门共同实施。

  19.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的形象设计和标识系统由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少年军校总校用品部向示范校提供统一标识的训练用品、用具、器材等,各示范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购买。

  20.全国少年军校示范校实行年会制,暂用《少年军校工作简报》作为信息交流载体。

(责编:潘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