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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联发[2008]11号 关于评选第十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的通知

来源:  2017-04-25 17: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电视台:

  “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是当代中国少年儿童的典型榜样和崇高荣誉,自上个世纪九十以来连续十二届的评选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反响,对激励广大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先进典型激励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好全面准备,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和中央电视台决定举办第十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附件1)为基本依据,规范开展本地区的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落脚到基层少先队大队、中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在组织好基层评选的基础上,重点推荐其中5名优秀代表作为“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候选人推荐人选。

  2、“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各地推荐情况,初评选出30名左右“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正式候选人,并在《中国少年报》等相关媒体上刊发事迹简介和选票,组织全国少先队员投票参加评选。评选活动组委会还将采取活动营等形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

  3、依据少先队员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意见,全国组委会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和认真审议,报主办单位确认第十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

  今年少先队建队纪念日期间,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和中央电视台将联合举行颁奖仪式。

  二、评选条件

  1、各地以《“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确定的评选条件为基本依据,优先推荐在“手拉手”、“雏鹰争章”、“民族精神代代传”、“祖国发展我成长”等少先队品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少先队员,优先推荐优秀少先队集体中的先进个人典型。

  2、各级少先队组织要结合实施《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将争获奖章情况作为少先队员评优奖励的基本依据,推进颁授星级雏鹰奖章工作。要重点推荐四星雏鹰奖章获得者为“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候选人。

  3、各地要继续重视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优秀少先队员的发现、培养和推荐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少年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特殊困难少年儿童中优秀少先队员的发现、培养和推荐工作。

  4、推荐人选应为199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三、材料报送:

  1、各地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主要包括:推荐人选登记表一式2份(见附件2);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6寸彩色生活照片4张;候选人4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和300字以内事迹简介各一式6份。候选人事迹材料须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分别由县、市、省级少工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2、上述文字材料的电子版须连同书面材料一并上报,电子版同时采用Word和纯文本两种格式。同时报真实反映候选人日常学习、生活情况的DVD光盘1张。

  3、各地少工委须同时报送本地遴选推荐人选等评选工作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08年5月20日。

  报送地址: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宣传教育处,邮编:100051,联系电话:010-85212071、85212352(传真);电子信箱:xcjyc@163.com,xcjyc@cycnet.com。

  四、活动要求:

  1、规范操作程序。各级少工委要本着对少先队事业负责,对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按照评选办法的有关要求,实事求是,严格审核,认真履行投票选举或公示等推荐程序,坚决杜绝指定地区、指定学校推荐候选人等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要积极探索完善本地区“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推进评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全面广泛动员。要充分发动基层学校少先队组织,动员广大少先队员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使少先队员在参与评选活动的过程中切实接受教育、得到锻炼、展示风采。结合评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验教育活动,把“十佳少先队员”等优秀少年儿童典型作为生动具体的德育资源,激励引导广大少先队员奋发向上,不断进取。

  3、加强活动宣传。要精心策划评选活动的宣传工作,包括前期宣传、过程展示、结果发布和后期追踪,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和少儿频道、红领巾电视台、广播站等具有少先队特点的宣传阵地的作用,提升评选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向全社会展示当代少年儿童的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

  附件:

  1.“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

  2.第十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推荐人选登记表

共青团中央

教 育 部

全国少工委

中央电视台

2008年2月18日

  

  附件1:

“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办法

 

  一、评选宗旨

  第1条 “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是当代中国少年儿童的崇高荣誉,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和中央电视台授予。

  第2条 评选“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是运用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少年儿童开展互相学习、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通过评选活动,向全社会展现少年儿童的时代风采,进一步促进少先队自身建设,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激励广大少年儿童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评选条件

  第3条 现为少先队员,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立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远大理想,并把这种理想化作日常的具体行动。

  (2)爱亲人、爱同学、爱集体、爱自然、爱劳动,具有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优良品德。

  (3)爱学习、善思考、勤实践,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上进心,发奋读书,努力学好各门功课,积极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外校外活动,接触自然、了解社会,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善于独立思考,具有创新精神。

  (4)热爱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坚强的意志,乐观开朗、不怕困难、不怕挫折、珍惜时间、勇敢顽强、自尊自信、积极进取。

  (5)热爱少先队组织,深刻理解、努力实践队章的要求,积极参加少先队的各项活动,具有作为少先队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在少先队组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4条 在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有少年儿童特点和个人特色,事迹突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示范作用。

  三、评选机构

  第5条 “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活动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中央电视台共同主办。

  第6条 主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国十佳少先队员”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与组委会成员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

  第7条 基层初评和推荐工作由各省级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电视台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省级少工委负责。

  四、评选程序

  第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基层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广泛参与、积极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初评,择优向全国组委会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原则上应获得过省级团、队组织或教育厅(教委)的表彰。

  第9条 推荐人选必须经过其目前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的正式推荐,可在校内进行投票选举或公示,推荐程序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10条 组委会组织初评,确定正式候选人,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候选人事迹,发动全国少先队员通过投票、评议等形式参加评选。

  第11条 组委会委托评审委员会以活动营、答辩会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提出评审委员会意见。必要时组委会可组织对候选人的实地考察。

  第12条 组委会办公室汇总少先队员投票结果和评审委员会意见报组委会审批,组委会报主办单位确定10名当选者。

  第13条 “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五、宣传、表彰及奖励

  第14条 主办单位向当选的“全国十佳少先队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在少先队建队日期间举行颁奖仪式及有关活动,进行表彰宣传。

  第15条 组委会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对“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的先进事迹进行集中宣传,并编辑出版宣传“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先进事迹的图书和光盘等宣传品。

  第16条 全国少工委可向其他正式候选人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17条 组委会建立“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成长档案数据库,依托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与“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以课题研究的形式进一步探索少年儿童的成长规律,并对“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给予积极的帮助。

  

  附件2:

  第十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推荐人选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8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照片 

学校地址及名称 

 

邮 编 

 

联系电话 

 

所在中队 

 

担任工作 

 

获省级表彰情况 

(此项可另附纸) 

先进事迹 

(此项请另附纸,包括4000字左右的详细事迹材料和300字以内事迹简介各1份) 

所在学校意见 

 

 

 

(盖章) 

           

县级少工委意见 

 

 

 

(盖章) 

           

县级教育局意见 

 

 

 

(盖章) 

           

市级少工委意见 

 

 

 

 

(盖章) 

                    

市级教育部门意见 

 

 

 

 

(盖章) 

                       

省级教育部门意见 

 

 

 

 

(盖章) 

                    

省级少工委意见 

 

 

 

 

(盖章) 

                       

此表复印有效,全国组委会办公室制

 

(责编:潘语涵)